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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对象是资产及负债还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发布时间:2020-08-03

 

在资产评估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企业问到一个问题,企业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对象是资产及负债还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四川中天资产评估为四川省内及成都市内提供机器设备评估、企业股权评估、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等各种资产评估。(联系电话:133-4888-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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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解答

 

1.2012年中评协第一次远程后续培训中提到,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企业价值评估范畴,主要是为工商变更登记用。

 

2.股改评估的本质是以持续经营状态下企业资产和相关负债为评估对象,为重新认定股权当前时点价值之目的而进行的资产重估。

 

3.对于此类业务,评估对象的描述应为“资产及负债”,评估范围应以审计后的范围为依据。

 

4.根据《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评估对象为资产与负债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依据同口径的审计后财务数据,结合各类资产的特点,分别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各类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依照评估程序对各项负债进行确认,以净资产方式列示其价值。

 

5.如果选用收益法评估,应当关注净资产的价值内涵及构成,分析评估结果中是否包含单独的商誉及特许经营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资的资产价值,并分别予以扣除。

 

二、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资的财产除外。

 

2.《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第三款明文规定:股东或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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