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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增值税最新政策的疑问汇集

发布时间:2020-08-03

 

近期,增值税相关税收的政策变化比较频繁。下面,汇集了7个有关增值税新政的问题,以供大家参考。

 

虚假发票税务处理方式?

税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有哪些?

假发票做帐后果严重怎么办?

企业没有成本费用发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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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公司是一家企业培训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4月,有个别客户要求公司就部分培训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公司可以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培训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他培训收入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回答:作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问题二: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进项较多,为了控制税负,有时候收到进项发票,没有在当月就进行抵扣,隔几个月才进行抵扣。举如:2020年3月份,公司从一供应商进货一批,金额为100万,税额为13万。这供应商是给公司长期供货的,一般一周进货一次,货和送货单一起送到公司,公司也正常入库,供应商每个月开发票结算一次,公司是收到发票三个月后付款,付款当月进行抵扣。

请问:这样做是否有什么风险呢?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更为恰当呢?


1.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相关发票,按原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2.回答: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公司在收到对方的专票时: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待申报抵扣时进行抵扣就可以,只要发票符合要求,应当没有风险。

 

问题三:

北京一家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请问能享受5月1日起实施的二手车经销减征增值税政策吗?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2.回答:

公告明确享受减征增值税政策的对象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从事收购二手车再销售业务,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问题四:

疫情期间出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什么时候执行到期?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回答: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问题五:

公司跟A公司谈成协议,由A公司收购公司,双方协议列明,公司将主要经营性资产以1000万的价格转售给A公司,50名熟练技术工人转入A公司。库存商品按进价(不含税500万元)转售给A公司,经营性资产及商品已被A公司运走,双方已在《交接单》上确认签字。按协议约定,公司到A公司催要平价转售的500万元的商品,双方发生了争执,A公司坚持见票付款,既必须取得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才能付款。

上述交易事项及协议的签订,双方都没有考虑到转售商品的涉税应否开票问题,公司平价转售库存商品,没赚一分钱,现在却要缴纳几十多万元的税费,领导很是心不甘。公司打算将外购的500万元的库存商品做红字退票处理,再由煤供应商重新开具给A公司,但四家供应商只能找到一家,金额为100万。另外,公司还有增值税留抵税额为30万元。

请问:公司应该如何处理这个事呢?


1.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3号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2.回答:

(1)公司销售的500万库存商品改成由供应商直接销售给A公司,这个方式是可以的,公司可以开具红字发票退货给供应商,然后公司原供应商与A公司签订业务合同,销售给A公司。但是只有能转签业务合同的供应商,也就是说100万的商品可以用这种方式。其他无法联系到的400万商品用不了这种方式,但30万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抵扣,抵扣完以后还是要承担一部分的税费。

(2)另外要看公司是否还留存。如果不再留存的话,看能不能筹化成整体转让的方式。如果是整体转让的话:这个整体转让文件的关键点在于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起转让。

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涉税交易事项符合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相关规定,上述涉税交易事项无需开具不征税发票。上述涉税交易事项不征收增值税无需申报。

 

问题六

留抵退税条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以纳税人什么时间点的纳税信用等级为准?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2.回答: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留抵退税条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以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的纳税信用等级为准。

 

问题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购买方以什么作为记账凭证?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回答: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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