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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评估:专利权质押融资需要注意的四大关键点

发布时间:2023-09-06


我们在对专利权进行质押时,需要注意四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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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2.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3.专利权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5)质押担保的范围;

4.选择约定的事项:

(1)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2)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3)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4)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二、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1.专利权质押应当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2.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2)主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

(3)出质人的身份证明;

(4)专利权有效证明;

(5)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3.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审批时限自当事人克服全部缺陷之日起计算;

不论是否予以登记,专利局均将以《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三、常见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1.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

2.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未取得共有人同意;

3.专利权已经终止或已被宣告无效的;

4.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5.专利权部分无效,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6.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7.专利权归属发生纠纷或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暂停办理质押手续;

8.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9.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10.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四、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行使

1.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放弃该专利权;

2.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

3.经质权人同意进行许可或转让的,出质人所得的许可费或转让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