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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分析享受加计抵减税收优惠应防范的三个风险点

发布时间:2020-11-16

 

企业在依法合规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时,容易忽略三类税务风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看清前提条件,算对基础数据,避免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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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一: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

(一)典型案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网络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成立,并于2019年6月产生第一笔收入,向客户开具了税率为13%的发票,金额为1699.12元,其后7月~8月开具发票金额为0元。即自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甲公司连续3个月(即6、7、8月)的销售额共计1699.12元,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为0。9月~12月,甲公司有多笔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共33854.18元,即全年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33854.18元。

(二)风险分析

1.从行业上看,甲公司属于现代服务业,属于可以加计抵减的范围;从全年销售比例看,其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大于50%。尽管如此,甲公司2019年度仍不符合加计抵减条件。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其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39号公告同时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本案例中,甲公司虽然在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但未发生业务。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甲公司2019年6月取得第一笔收入,其后7月~8月收入为0元,即自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6、7、8月)销售额为1699.12元,且不属于39号公告规定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四项服务。因此,甲公司不符合加计抵减适用条件,对于已经加计抵减的部分,应修改加计抵减期间的纳税申报表,并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

(三)特别提醒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需要纳税人注意,即曾经符合政策适用条件,且已经享受了加计抵减政策,但后来由于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政策适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须准确作出判断,并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风险点二:加计抵减比例适用错误

(一)典型案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是一家管理咨询公司,2020年度享受了15%的加计抵减政策。经核实,该企业2019年全部销售额为200万元,均为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取得。其中,开具商品编码为“生活服务”的发票金额,及填列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6%税率的未开具发票金额”栏次的金额合计为0元,占全部销售的比例为0。

(二)风险分析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规定,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2019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0,未超过50%,不符合政策要求,2020年度不能享受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15%的优惠政策。该公司业务实际上属于现代服务业,应按照10%的比例加计抵减。

3.最终,该公司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

 

风险点三:进项税额转出却未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一)典型案例

A酒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2019年4月~2020年4月期间实际加计抵减累计金额,大于实际抵扣进项税金额乘以计提比例15%的金额,差额为717.77元。经分析,A酒店可能存在超标准计提加计抵减额,或者进项税额转出但未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的违规行为。经逐笔对照,发现A酒店有一笔4785.14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应的加计抵减额717.77元(4785.14×15%)却未作调减处理。对此,A酒店财务人员答复称,在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忘记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风险分析

1.根据87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2.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据此,A酒店调减了这部分加计抵减额,重新进行了纳税申报,由于酒店进项税额大,不需补税。

(三)特别提醒

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时,要谨慎操作,注意数据之间的相关性,避免出现操作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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