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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是空白发票丢失后的具体处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0-09-28

 

已经开具的发票或是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了,应该怎么办呢?

这里,分几种情况来说明具体处理方法。

 

虚假发票做帐后果严重怎么办?

年度利润偏高怎样处理?

企业缺乏进项发票怎么办?

虚假发票被查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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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还用登报声明遗失吗?

1. 不再提交登报作废声明

2.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条,自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

 

二、丢失发票需要开具“已报税证明单”吗?

1.不需要再开具“已报税证明单”

税务机关已经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解读。

 

三、发票丢失后的具体处理方法

1.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1)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

丢失“发票联”,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丢失“抵扣联”,可用发票联复印件作为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2)同时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注意一般销售方的记账联不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票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需要对记账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把复印件交付受票方使用),作为记账凭证、退税凭证或抵扣凭证。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号)第四条。

 

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丢失怎么处理未做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用发票联或抵扣联等其他联次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注意事项:

①丢失记账联一方保存好提供发票复印件一方相关证明。

②证明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③也可直接在开票系统里用A4纸再打印一张发票记账。

 

3.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

(1)丢失普通发票记账联,要取得发票联复印件,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

(2)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3)也可直接在开票系统里用A4纸再打印一张发票记账。

 

4、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

(1)要取得原开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且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摘要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单位领导审批后作为原始凭证。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3)注意事项:

①由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由提供人签章。

②证明相关要点:与原件一致,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

 

5.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参照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6.丢失空白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1)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纳税服务局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2)风险提示: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

 

四、电子税务局申报《发票遗失或毁损报告表》操作步骤

1.“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综合信息报告”。

2.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3.选择“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4.如实填写“发票丢失损毁信息”、情况说明、挂失声明等,等待审核。

丢失发票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营风险,一旦受到处罚将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企业招投标、经营合作等方面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

所以,还是要加强内控,规范发票管理流程,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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