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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方面正确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的含义

发布时间:2020-09-04

 

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对虚开行为的不同理解,不同法院裁判同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人,存在从无期徒刑到无罪的极端落差。

因此,我们需要正确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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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1.案情概况

2013年,俊威公司与华氏行公司签订代购合同,约定由华氏行公司按其指令向第三方公司代购原材料并垫付价款,同时俊威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兵要求该公司将收到的华氏行公司代购货款转给俊威公司,以达到使用华氏行公司资金的目的。后徐兵为第三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按合同价款给华氏行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徐兵虚开的票据抵扣了进项税款,华氏行公司按合同价款给俊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第三方公司开具的票据抵扣了进项税款。

2.案件判决

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徐兵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二、三个方面解释“虚开”

要解释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必须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

所谓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指为了确定法律条文的内容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所采用的各种方法。

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等。我们将运用这些方法对“虚开”进行解释。

 

1.文义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有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即构成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

虚,按照《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虚假。行为人没有真实交易,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为虚开。

(3)案例分析

2004年,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实,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鑫源公司没有销售行为,却为张某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为虚开。

 

2.历史解释

(1)我国于1994年开始增值税税制改革,增值税的中性特质使得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抵扣成为手段的必然。

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实际上是“以票控税”的思路,即“销售必开票、扣税必有票、计税必靠票、审计必查票’。‘以票控税”的模式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改变了发票原本仅是会计收支凭证的功能,同时也使其成为购货方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正因如此,自1994年税制改革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尤为猖撅,致使国家税款流失的情况日趋严重。

(2)1995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指出,“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设置本罪名,本罪设置的初衷是防范国家税款的流失。

(3)从立法历史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一定是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

(4)正因为如此,2020年07月24日,《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指出:“三是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5)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体系解释

要解释刑法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得结合刑法总则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指出,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主观上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才构成犯罪。

 

三、总结

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与日常生活中的“虚开”不同,必须按照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才能对其进行正确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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